註冊 |登錄

愛心快遞門戶動物保護法 › 法令 › 查看內容

獸醫師法

2011-2-21 15:02| 發佈者: admin| 查看數: 1816| 評論數: 0

摘要: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名  稱 獸醫師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路過

雷人

握手

鮮花

雞蛋

最新評論

本網站屬愛心快遞所有 |聯繫我們

GMT+8, 2024-11-9 02:52, Processed in 0.019189 second(s), 10 queries.

Powered by Discuz! X1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