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1 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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