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左列各社會教育機構: 一、圖書館或圖書室。 二、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 三、科學館。 四、藝術館。 五、音樂廳。 六、戲劇院。 七、紀念館。 八、體育場所。 九、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 一○、動物園。 一一、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 |
GMT+8, 2024-11-9 09:21, Processed in 0.017876 second(s), 10 queries.
Powered by Discuz! X1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