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7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第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 、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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