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芷嫻(關懷生命協會專員) 2008年1月,《動物保護法》第14-1條正式上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鋏。今年6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4-2條「捕獸鋏條款」的增訂,往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違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75,000元。表面上看,動保團體奔走多年的努力終有斬獲,但目前農委會欲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施行細則條文,我們憂心此舉將為禁用捕獸夾大開後門。 禁用獸夾歷時3年 草率了事關懷生命協會推動全面禁用捕獸夾,政府終於在2008年1月公告修正動保法第14-1條,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夾。然而,法令公告歷時3年,農委會推拖了事,遲遲未草擬施行細則及管理辦法。在「無處申請獸夾使用許可」的情況下,農委會若能善盡監督之責,原本可利用此立法優勢,於使用端全面禁止並杜絕獸夾使用。可惜的是,農委會對地方政府監督不力,使全面禁用捕獸夾淪為沒有實質效益的空泛法律文字。 急為廠商找財路:訂定獸鋏製造、販賣「許可辦法」今年7月起正式生效的動物保護法第14-2條,明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這回農委會一改行政怠慢的前例,在不到二個月的時間內即召開三場公聽會完成細則修訂草案,目前正在進行法案公開定案徵詢作業。農委會雖承諾採取「從嚴授予許可之原則」,我們仍擔憂農委會在不敵產業利益團體的壓力下,急於訂定「申請受理、准駁原則及許可撤銷或廢止等規定」,真相卻是想方設法為廠商找財路。 政府空口說白話 呼嚨民眾今年3月21日,農委會於政府發佈的新聞資料中才宣告「捕獸鋏管理強度由管制使用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信誓但但宣示農委會將讓「捕獸鋏完全沒有任何使用空間」,又強調「將積極進行修法作業,鑒於未來國內已無使用捕獸鋏之空間」,將「籲請相關業者配合政府政策,停止捕獸鋏之製造與販售」。政府承諾猶言在耳,農委會現在卻急著為廠商找門路,愚弄民眾莫此之甚!如此朝令夕改、不重承諾的政府,我們如何信任其「從嚴審查」的標準? 全面禁止捕獸鋏 政府勿當軟腳蝦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作為消防法的地方主管機關,9月28日下令嘉義市全面禁止放天燈。消防法規定,民眾施放天燈,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嘉義市政府立刻基於「保護民眾安全」的理由,直接下令「全面禁止」,跳過「許可」問題(因此也沒有隨之而來申請問題的疑慮)而大刀闊斧地予以「禁止」。農委會若能真正站在「保護動物」的立場,大可效法嘉義市消防局的行政魄力與道德勇氣,直接下令禁止販賣傷殺力極大且專捕動物之獸鋏。 農委會軟腳蝦的動物保護態度,不勝枚舉。民間曾建議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如第63條第1至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處拘留或罰鍰之規定,將「正當理由」列為申請製造、販賣獸鋏許可的准駁重點,卻未被農委會採納。民間團體此建議實際上是在為政府解套,即政府僅需以「無正當理由」為由,便可直接駁回製造販賣之申請,如此方符合政府所宣示「全面禁止使用」並「停止捕獸鋏之製造與販售」的政令宣導。政府當初對此建議置若枉聞,如令卻急著替業主找財路、替自己找台階。當初向大眾信心喊話,表示全面禁用、停止製造販賣的政府,現在卻偷偷靠攏廠商利益,實愧為台灣動物保護的主機機關。 要不要做?怎麼做?全看政府一念間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內政部作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主管機關可依「無正當理由」作為規範民眾行為的法源依據並進行裁處,農委會為《動物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何不行?同樣都是依法申請許可制度,嘉義市消防局以人民安全為考量可禁止民眾從事危險行為,農委會為何不能考量動物及公共安全的,宣布不許可獸鋏的販賣與製造?我們想請教農委會作為台灣動保物護的主管機關,在「民眾安全與動物福利」和「商業利益」之間,你到底站在哪一邊?為哪一邊說話? 未來動保法施行細則有關捕獸夾之部份條文,農委會必須承擔起從嚴把關的責任,將申請理由的正當性列為重點審查項目,否則產業既得利益者若以「需要」之名行「想要」之實闖關成功,農委會作為台灣動物保護的主管機關向產業利業傾斜、枉顧動物保護之情事,將難杜攸攸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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