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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2011-3-16 18:05| 發佈者: admin| 查看數: 1635| 評論數: 0

摘要: 一、計畫緣起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的變遷暨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教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兒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教育的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各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 ...

一、計畫緣起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的變遷暨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教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兒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教育的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各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助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之模式,編列預算並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低收入戶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費用。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之受教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規劃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托教補助。

二、實施目的

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實施對象

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 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 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 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 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 年 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 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 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例核計。

(三)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 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 萬元。
  2.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請領補助費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五、實施期程及經費 來 源

(一)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二)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部分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六 、申請程序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分別於當年三月、十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審核認定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三)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停發本項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七月及十一月分別彙報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預估未能執行之經費分別繳回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並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餘款分別彙送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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